东莞—香港国际空港中心运行一年收效显著
91 2025-04-05 12:50:56
如果复议机关机械模仿司法机关的‘监督功能,而忽视对原行政机关的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和‘纠错功能,实际上将自身变为‘第一审法院,从而导致其与行政诉讼制度无法实现良性制度竞争。
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即通过完善法治(主要是行政程序法治),给行政权力行使确定规则、设定规矩,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易腐、不能腐。
第五编特殊行政行为程序(拟设6章) 第一章行政协议程序 我国制定了《合同法》(现已编入《民法典》合同编)。制定和编纂行政程序法典除了上述重要意义以外,其对于节约立法资源,减少立法成本(一个法典可以取代制定几十上百个单行法律法规),提高行政程序立法效率,以及对于加强和保障我国各领域、各部门、各地方行政法制的统一,避免行政程序法制的相互冲突、宽严不一,防止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以及不同情况、同样对待亦有重要的作用。如果只制定单行法而不编纂行政程序法典,可能花上很多年也不可能将所有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都无遗漏地加以规范。他认为,哲学王具有勇敢、大度、聪敏、强记的天赋品质,由哲学王治理的国家是第一好的国家。在《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的第三卷中,坚持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文指出,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大幅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彻底终结,建立政府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责任清单,规范行政权力,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由各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制定的实体法不属于行政法的对象,只有当它们可以用来阐明程序法和救济时才是例外。例如,行政程序主体(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等)规则、行政管辖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失效、无效规则、行政法律适用规则、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等,这些规则都既有实体性质,又有程序性质。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这是体现程序之形式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的最基本保障。
只有扎扎实实走好每一步,才能真正做到以公开促进公正,通过咨询和论证确保科学,凭借参与和监督赢得公信,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其二,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多数意见应当成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时的重要参考。根据《检察听证规定》可知,检察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从过程论和立法政策的角度来看,应当确立以行政解决为主要路径和方式、以司法介入为辅助支撑的利益均衡机制,亦即确立由行政主体主导的行政型ADR(行政型替代性纷争解决机制)为核心、司法干预节点适度前移的诉源治理为补充、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为最终保障的多元解决机制。
所以,保障作为听证主持人的承办检察官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至关重要。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听证,无论是正式听证还是非正式听证,其主要目的都是确保充分兼听,力排偏信,而公开、参与、知情、监督等都是作为兼听目的之手段支持。其三,明确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将少数意见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推进各项法律监督事业,应该引入并广泛推进听证会制度。落实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听证的重要特征之一在于其特别注重听取听证员的意见,而对听证员的资格资质等特殊要求,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各领域专家学者等多方参与,充分进行释法说理,为其提供了咨询、论证、参与和监督等多重功能。《检察听证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相结合。(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预设了将多数意见作为重要参考的机制,在不采纳多数意见时,要求向检察长报告并获同意后作出决定。
确立听证笔录的记录规则和效力规则,确保全面、真实地记录听证过程和内容,并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相关决定。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应当基于深厚的理论研究和扎实的实践经验,并为日后各类各项制度、机制和程序的改革完善留有空间。如此,保障听证意见的效力和检察听证的效果,便可期待。
正确把握听证意见的效力与检察听证的效果 要保障听证意见的效力和检察听证的效果,首先应当弄明白什么是检察听证的目的所在。这种意义上的检察听证,实际上是将一般意义上的咨询会、论证会、座谈会和听证会融为了一体,对其他参加人要求一定的资质资格不仅不为过,而且是非常必要,应当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方面有所擅长,要求其起码在某一方面擅长,这是保障检察听证会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内在要求。检察听证会应当主要适用于复杂疑难案件、影响重大案件等。正确把握检察听证的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的听证,简称检察听证,与行政听证不同,它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公开要求,在依法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其制度特征主要体现在融合了咨询会、论证会和听证会等诸多作用于一体,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如下重要意义。如此规定挺好,只是还不够,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检察听证中,充分利用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证辩论的优势,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核实,并结合听证员展开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合理合情,有助于提升检察机关公信力,从程序上和实体上解决争议,促进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2021年6月21日第3版。其四,无论是不采纳多数意见,抑或是不采纳少数意见,都应当附有充分的理由说明。
案件事实为什么是这样认定?检察官为什么这样处理?审查结论是否在综合运用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检察听证将案件事实公开,充分听取相关人士尤其是听证员的意见,提高案件审查透明度,有助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乃至社会公众对这些问题的了解,消弭人们对司法办案的疑虑,从而提升检察公信力,被誉为是‘看得见‘听得到的法治形式。《检察听证规定》第16条明确规定: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检察听证适用的案件范围及公开标准如何界定的问题,取决于检察听证自身的属性和规律性。其一,应当明确规定,听证意见主要包括听证员的意见,但不等于听证员的意见,其他参加人的意见也应当如实记录,作为听证意见。
检察长或者业务机构负责人承办案件的,应当担任主持人。以公开促进公正,通过咨询和论证确保科学,凭借参与和监督赢得公信,有助于案结事了。书面审查的优点是便利、快捷、经济,其缺点是没有口头言词辩论,易忽略争点,没有当事人的现场参与,易受质疑。进入专题: 检察听证 行政争议 。
不公开听证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听证规定》第4条第1款在列举可以公开举行的听证会主要案件类型的基础上,以等字设置了拓展路径,并进而作出相关适用要件和程序性规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
检察听证会分为公开听证会和不公开听证会,这两种听证会各有适用领域。从行政处罚法到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再到行政强制法等,听证制度在行政法领域得以次第确立并不断完善,随后广泛适用于立法、司法和执法领域,为各领域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支撑。
为了避免主办检察官因既有成见而导致难以吸纳相关意见的尴尬,宜致力于完善举行听证的程序规则,确保听证会参加人皆能全面、真实地阐述意见和主张。作者简介:杨建顺,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往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案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通过检察听证会进行质证,将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排除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之外,有助于形成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实现精准监督,让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建立在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有机结合的基础之上。检察听证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路径,是检察机关落实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要求的积极探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作出任何审查决定之前,都应当获取充分的事实信息,掌握相当的证据,明确相应的法规范依据。
这样规定,被认为既尊重了听证员的意见,又可以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在既有观点中,裹挟着较多的实质正义的考量因素,或强调避免和整治程序空转,或突出诉源治理的崇高价值,或强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对包括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监督节点前移给予了较多关注、较高评价和支持。
明确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等担任听证员的规则。可以说,检察听证会具有广泛推行和充分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坚持应听尽听的原则,为做到全国检察机关听证审查工作全覆盖而努力,这方面的探索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因为所谓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取决于拟作出审查决定自身是否真正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真正遵循了相关事项的规律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